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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日期:2013/9/3 7:42:14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部省属驻靖单位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无固定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档案托管人员和私营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参加公务员补助或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1)在职职工缴费比例:参保单位按照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上月工资额的4.5%。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纳职工上月工资额的4%。
(3)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标准:自2006年9月28日起执行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新办退休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不低于15年,低于15年的须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费7%的比例一次性补足上述规定缴费年限。
2006年9月28日前己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新参保的,按办理参保手续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人事事务代理人员、档案托管人员等其他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保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什么是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是记载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资金划入和使用的专用账户。个人(医疗)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本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来源有以下几部分:(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3)利息收入。
4.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分配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1)3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2.6%记入;
(2)36周岁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2%记入;
(3)46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记入;
(4)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养老金的5%记入;
5.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范围有哪些?参保职工当年个人帐户资金发生结余怎样处理?
个人(医疗)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按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支付住院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当年度个人帐户资金发生结余时,转入下年继续使用,并按国家规定计算利息。
6.参保职工调离本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因故死亡等,其个人帐户怎样处理?
参保职工调离本市,用人单位应在一周内持市人社部门调动手续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并办理个人帐户资金的转移。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暂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参保职工死亡后,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停保手续,其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经市社保中心确认后转入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如其合法继承人属非参保人员,则由该合法继承人继承;无人继承时,其个人帐户余额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7.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有哪些?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丙类):
1.综合医疗服务类: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小儿及新生儿诊疗护理类费用、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
2.医技诊疗类:(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2)性病、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3)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4)医疗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5)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像监测。(6)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1)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以外的组织移植(移植手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2)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3)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4)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和康复治疗等。(5)特需服务类。(6)未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磁热疗法、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5.特殊医用材料类:(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3)自费治疗项目使用的医用材料。(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6.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1)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2)膳食费。(3)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7.其他:(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参保职工怎样就诊、购药?
(1)门诊: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靖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病历”(以下简称:“卡”、“证”),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由医院直接从其个人帐户中划转,个人帐户不够支付的部分由本人自理。
(2)定点药店购药:参保职工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持社会保障卡、证购买处方药,属于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参保职工可持社会保障卡自行购买。
(3)住院:因病需要住院的参保职工凭“卡”、“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登记入院手续需在24小时内办结,出院时与医院结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4)市外转院:
①参保职工持本人“卡”、“证”和本市定点二级医院或定点专科医院转院证明到市职工医保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批准,可转外就医。
②急救、危重病人,确需要立即转往市外医院抢救者,在时间上不允许按程序报市职工医保处批准的,应由院领导(或总值班)签署意见后处理,但事后应及时到市职工医保处补办转诊手续。
③市外转诊原则上应转往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指定医院,转诊手续限一地一院,一次有效。
④转诊、转院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就诊结束后一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证、转诊手续、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加盖医院章)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发票到市职工医保处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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