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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日期:2013/9/3 7:33:01

 

靖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参加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城乡居民。
二、医疗待遇:
1、门诊统筹补偿:参保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符合补偿规定的门诊费用,按50%给予补偿,每人每天补偿限额4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偿300元,医疗救助人员最高补偿400元。参保学生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也按上述标准。
2、住院补偿办法和标准:住院医疗费实行补偿范围内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补偿的办法,并设定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金额。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外出转诊1100元。
范围内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补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比例为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比例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市外指定医院转诊的费用补偿比例为55%;市外非指定医院转诊的费用补偿比例为45%;参保学生的住院补偿比例按上述比例标准增加10%。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累计住院补偿最高限额为15万元。
三、就医及转诊
1、市内门诊:在本市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凭参保卡直接享受门诊补偿待遇。
2、市内住院: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时,应携带参合卡、身份证(户口簿)在就诊医院办理住院登记。出院时凭患者参保卡、身份证(户口簿)、出院小结在就诊医院结算城乡居民医保补偿费用,如因急病转院等特殊原因,必须在7日内与本市医院结算完毕,否则不予补偿。
3、转外住院:(1)因病情需要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在市二级医院填写《靖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外出就诊申请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负责人批准,及时到城乡医疗保险处备案。危、急、重病人可先转诊,7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转诊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诊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2)参保人员在市外探亲时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参照市外医疗机构补偿办法执行,但要提供外出探亲等相关证明。(3)在异地居住或工作学习连续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人员,可申办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凭异地居住地社区证明、暂住证、工作或学习证明到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处申办异地就医手续。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药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凭就诊医院的出院小结、收费单位盖章的医药费用总清单、正规电脑收据、参合卡、《靖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市城乡居民医保处申请报销,市城乡居民医保处在7个工作日内按比例审批结付。
四、慢性病、特殊病医疗费用补偿:
每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的医保范围内慢性病门诊费用实行实时结算,起付段为400元,起付段以上补偿60%,年度结算封顶线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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